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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5日
坚决维护消费者利益,加强企业维权意识
2019年06月25日

  福建南平大发国际电池有限公司(下称大发国际公司)成立于1988年,并于1991年注册了“大发国际”商标。大发国际商标、大发国际品牌电池及大发国际公司获得一系列荣誉,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厦门市大发国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大发国际公司)的前身为厦门市大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于1997年。1998年至2003年,厦门市大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大发国际公司在厦门地区的总经销商,销售“大发国际”电池等产品,并负责大发国际品牌的广告宣传及打假。厦门市大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厦门市大发国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亦变更为研发、生产及销售电池产品等。大发国际公司起诉主张厦门大发国际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大发国际”字样登记为企业字号并进行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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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厦门大发国际公司在经销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自身“大发国际”字号的使用并不会产生独立的权益。厦门大发国际公司并不会因这种使用行为而使“厦门大发国际”在使用中具备独立的品牌辨识度,从而区别于“大发国际”品牌。而大发国际公司之所以在此期间默许厦门大发国际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大发国际”字号,也是基于双方存在经销合作关系这一前提。

2.厦门大发国际公司在经销关系终止后继续登记使用“大发国际”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厦门大发国际公司企业名称中最具识别性的部分应是字号“大发国际”,而该字号与大发国际公司的字号完全相同。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显然不易区分二者属于不存在关联性的两个独立的经营主体,会造成混淆误认。而正是由于厦门大发国际公司与大发国际公司曾经存在经销合作关系,故厦门大发国际公司对大发国际名牌及该品牌与大发国际公司之间的唯一关联性是清楚的。在双方的经销合作关系终止后,在未取得大发国际公司的明确许可下,厦门大发国际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后续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上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来主动避让,避免与大发国际公司及大发国际品牌产生混淆。但厦门大发国际公司仍然继续使用“大发国际”字号,并在2010年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目前使用的含有“大发国际”字号的名称。由于厦门大发国际公司并没有能够证明“厦门大发国际”经过其使用已经具备独立的品牌价值且能够与大发国际公司及大发国际品牌进行区分,故厦门大发国际公司对“大发国际”字号的使用,主观上是为了攀附大发国际公司商誉和搭大发国际品牌的便车,客观上也会造成消费者对这两家存在关联或其他品牌许可关系的混淆误认。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厦门大发国际公司登记含有“大发国际”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厦门大发国际公司有关其企业名称登记合法,使用具有正当性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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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维权过程中,我司维护消费者利益,合理合法地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最终,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韦立娇、厦门大发国际公司即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南平大发国际电公司享有的“大发国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厦门大发国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大发国际”字号,停止在产品、产品包装、合同文书、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大发国际”字样,并赔偿原告南平大发国际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

我司坚希望通过一系列维权行动,令行业重视对知识产权及商标专用权的尊重,并促进行业各方共同搭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的绿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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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案号:(2018)闽07民初75号, (2018)闽民终1424号